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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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包薪制应当约定明确,约定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2026-09-23

【案情简介】

刘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 9000 元,每周工作 6天,周六休息、周日上班,每月休息 4 天。刘某主张 2023年 9 月 2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间存在周日加班 15 天,要求按月工资 9000 元核算加班费。某公司主张刘某月工资 9000 元是基于每月工作 26 天的特殊工作周期的包干薪资,故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法院认为,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包薪制与劳动者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应当分别明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且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实行包薪制以及工资标准,某公司按照单倍工资向刘某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核算方式低于法定标准,故某公司应当补足刘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就包薪制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令劳动者清楚地知晓双方约定的是包薪制,并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的金额,加班工资的标准等进行清晰、具体的约定,否则,不宜认定实行包薪制。另外,为保障劳动者

基本的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因此,如果包薪制约定的月加班时长超过了上述规定的 36 小时,则超过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长计算出的应得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