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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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离职证明的内容应依法依规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2026-09-23

【案情简介】

葛某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法务。2023年 8 月 21 日,某公司向其出具辞退通知,载明辞退理由为公司严重经营困难,不再需要法务岗位。8 月 23 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中载明辞退理由为“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同时涉嫌为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利益”。葛某不予认可,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法院认为,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与辞退通知上载明的理由不符,且超过了法律法规对于离职证明内容规定的范围,故某公司应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的功能在于帮助劳动者再就业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非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或进行用工评价的载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出具离职证明。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