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葛某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法务。2023年 8 月 21 日,某公司向其出具辞退通知,载明辞退理由为公司严重经营困难,不再需要法务岗位。8 月 23 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中载明辞退理由为“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同时涉嫌为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利益”。葛某不予认可,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法院认为,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与辞退通知上载明的理由不符,且超过了法律法规对于离职证明内容规定的范围,故某公司应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的功能在于帮助劳动者再就业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非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或进行用工评价的载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出具离职证明。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