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于 2024 年 9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保安。9月 21 日某公司以罗某在岗时存在不良行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不予认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诉讼期间工资 38 万余元。法院查明,2024 年至 2025 年间,罗某在本市法院共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 24 起,涉诉的保安类公司 18家,罗某在上述公司工作几日至几十日不等,离职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工资。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违纪照片脸部特征不清晰,不能确定系罗某本人,某公司解除依据不足,故认定违法解除。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其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下旬,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二,某公司亦表示罗某所在的保安项目已经撤场,罗某所在的岗位已取消,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三,经查,罗某在另案中主张其于 2024年 10 月入职案外公司,要求与案外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罗某离开岗位的时间较长,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罗某的主观意图亦并非在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因此,法院对罗某要求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继续履行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个别劳动者专门挑选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入职,利用企业管理疏漏与制度缺失,通过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泡病假”、消极怠工、频繁跳槽等手段,提出辞职或迫使企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后,进行索赔牟利,其主观意图并非在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这不仅加重守法企业经营负担,还扰乱用工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
境。今年,规制劳动“碰瓷”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合法处置。司法裁判通过驳回劳动者的不当诉求,依法规制劳动“碰瓷”现象。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