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刘某约定每月 30 日前发放当月工资。后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于 2024 年 4 月召开员工大会公示降薪方案,自 5 月起实行,刘某签字表示同意。5 月 28 日某公司按照该方案发放工资后,刘某提出异议,在双方就降薪比例
重新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刘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 5 月工资为由,于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处于再次协商变更薪资过程,即使某公司需要补发工资,亦尚未到达下一次工资发放时间,故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薪酬。调整后劳动者提出异议的,若双方已约定工资发放周期,用人单位因协商需补发上个周期工资差额的,可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履行。劳动者在协商期间、下一支付周期未届满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