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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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意调薪后又反悔,在两个工资支付周期之间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构成欠薪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2026-09-23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刘某约定每月 30 日前发放当月工资。后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于 2024 年 4 月召开员工大会公示降薪方案,自 5 月起实行,刘某签字表示同意。5 月 28 日某公司按照该方案发放工资后,刘某提出异议,在双方就降薪比例

重新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刘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 5 月工资为由,于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处于再次协商变更薪资过程,即使某公司需要补发工资,亦尚未到达下一次工资发放时间,故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薪酬。调整后劳动者提出异议的,若双方已约定工资发放周期,用人单位因协商需补发上个周期工资差额的,可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履行。劳动者在协商期间、下一支付周期未届满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