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雷某餐饮公司与俊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经营多家餐饮类公司。林某入职俊某餐饮公司,从事直播切肉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资由微信名“雷某餐饮XX”等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林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为索要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经过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俊某与雷某餐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入职、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及用工管理方面交叉重合,构成混同用工。因混同用工,林某首次仲裁产生时效中断,再次申请未超一年时效。后认定林某与俊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俊某餐饮公司向林某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结合两家公司在股东、管理人员交叉重叠,经营业务高度关联,以及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核心环节存在混同的事实,依法认定构成关联混同用工。同时,该案厘清了混同用工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的适用规则,即劳动者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而误认被申请人并提出仲裁申请的,属于合理行使权利救济,依法应认定仲裁时效中断。该案对于规范关联企业用工管理、明确用工主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