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1-23:59

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事实认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9-16

【案件情况】


雷某餐饮公司与俊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经营多家餐饮类公司。林某入职俊某餐饮公司,从事直播切肉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资由微信名“雷某餐饮XX”等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林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为索要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经过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俊某与雷某餐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入职、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及用工管理方面交叉重合,构成混同用工。因混同用工,林某首次仲裁产生时效中断,再次申请未超一年时效。后认定林某与俊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俊某餐饮公司向林某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结合两家公司在股东、管理人员交叉重叠,经营业务高度关联,以及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核心环节存在混同的事实,依法认定构成关联混同用工。同时,该案厘清了混同用工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的适用规则,即劳动者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而误认被申请人并提出仲裁申请的,属于合理行使权利救济,依法应认定仲裁时效中断。该案对于规范关联企业用工管理、明确用工主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