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左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时填写《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再次约定某保安公司无需为左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左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左某离职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安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遂判决某保安公司应当返还左某已缴纳的保险费用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典型意义】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因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作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垫付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案对于纠正实践中企业以“劳动者自愿”为由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做法具有警示意义,也有助于引导劳动者增强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