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1-23:59

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不得适用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09-16

【案件情况】


2019年,某商业管理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陈某于2023年8月实行“上一休一”模式(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夜间为值班待岗)。2024年8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仲裁裁决支持其部分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司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审批手续,且合同明确约定标准工时制,陈某 “上一休一”期间不构成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考虑工作模式对休息权的实际影响,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假工资等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性解决灵活用工场景下的工时认定难题。特殊工时制度(如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即便实际采用弹性工作模式,也不能当然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另外,加班费认定应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实际休息条件等因素,既不因员工享有弹性休息时间而完全否定加班事实,也不机械套用标准工时制计算每周加班时长,合理平衡双方利益。该案对类似“上一休一”“值夜班”等灵活用工场景下的加班费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既提示用人单位须依法办理工时审批、规范用工管理,也引导劳动者理性主张自身维权诉求,助力规范劳资双方用工行为。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