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蔡某于2022年9月入职科技公司,岗位为JAVA工程师,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5年9月。2025年5月,科技公司以公司业务部门取消为由收走了蔡某的办公电脑并取消了蔡某的打卡权限,禁止蔡某进入公司。蔡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6364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7112.42元等。
审理结果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2025年5月,科技公司收走蔡某的工作电脑,取消蔡某的打卡权限,并于次日将蔡某移出工作群,此后不予回应蔡某要求恢复工作条件的要求,未为蔡某安排工作,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科技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主张其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蔡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从未安排蔡某带薪休年假。虽然蔡某于2022年9月才入职该公司,但入职前已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53个月,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故蔡某在入职科技公司的当年即2022年就能享受年休假。经认定,蔡某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分别为 2天、5 天、5天、1天,并按照离职前12个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蔡某的2025年度应休未休工资。综上,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364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7112.42元。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形式,排除或限制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须依法足额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员工需在本单位入职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年休假,有的认为员工不申请即视为放弃年休假,有的擅自以规章制度缩减法定年休假天数,甚至将春节法定假期直接抵扣年休假,以此逃避未休年假工资支付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年休假天数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涵盖入职本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需依法建立健全年休假安排、审批与补偿机制,主动履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定义务。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