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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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已其他协议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9-16

【案件情况】


王某入职某劳服公司,为某咖啡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王某与某劳服公司签订了《订单配送承揽协议》,某咖啡公司与某劳服公司签订《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某日,王某在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咖啡公司、某劳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应实质审查从属性特征,人格上,“承揽”协议约定配送要求、规章制度约束,王某按某劳服公司排班及工作要求配送;经济上,王某的报酬按跑单量计算且按月稳定发放。故虽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但实际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遂判决王某与某劳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维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该案明确,不能仅因双方签订“承揽”“外包”等协议,即否定劳动关系成立;对于名实不符的协议安排,应当结合实际用工管理方式作出判断。该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审查路径,对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