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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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资管理者未签订自身劳动合同,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9-09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刘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月工资6000元。2024年11月,刘某被辞退。随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电子公司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电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000元等,仲裁委未予支持。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4000元。


审理结果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行政主管,本身就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不仅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更有义务代表单位规范处理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刘某有义务主动向电子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签订,故综合考量刘某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法院对刘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放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子公司当庭一次性补偿刘某3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二倍工资规定,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约束用人单位故意不签、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对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者,应区别于普通劳动者严格把握。这类管理者在企业中处于管理岗位,本身就承担着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职责,理应主动履职,规范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并带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者曾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却被拒绝,否则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