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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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变更工作地点行为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1次举报
2025-08-08

张某诉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可以变动,若用人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且对劳动者薪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劳动者拒绝到岗上班,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231027日入职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主要工作地点在郑州以及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涉及的国内城市和地区,如果因工作需要,张某同意在上述地点之外的其他地方工作。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将张某从原办公地点安排至其他办公地点工作。张某因新工作地点距居住地太远,造成通勤时间和通勤成本的增加,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仍在原办公地点工作。经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郑州以及公司业务涉及的国内城市和地区,因业务需要变更张某工作地点,岗位及薪资均无变化,并提供有宿舍及通勤班车。故法院认定郑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某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张某拒绝到岗上班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岗位等进行调整十分常见。实务中,用人单位调岗或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劳动合同是否对调整有相应约定、调整是否对劳动合同进行较大变更;2.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3.是否对岗位内容进行调整,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4.是否对劳动报酬或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措施或给予补偿;6.是否涉及侮辱性、歧视性调岗。

 

法律平等地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及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必须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在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充分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尽量通过变更或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调整。劳动者也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需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避免采取消极方式拒绝调整,继而引发劳动争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