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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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协议越权限,违背诚信不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5-21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半导体公司担任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拟关停解散,在与普通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郑某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授意人事专员与其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加盖公司印章。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郑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预留年薪、代通知金等共计116万余元。协议签订后,郑某自行离岗。后郑某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上述116万余元。

川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但其利用职权越权与自己签订离职协议,属于“自导自演”,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郑某企图利用其高管职权所形成的协议主张额外权益,该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因此,该协议书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郑某无权依据协议书主张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等,仅可依法主张其应得的薪酬收入,据此驳回郑某超出合法薪酬的其他诉请。

川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签订离职协议的效力边界,对强化高管履职约束、防范企业用工风险、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一是高管应当严格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身创设不当利益,自我签订高额补偿协议的行为应否定其法律效力。二是离职协议须体现公司真实意思,高管擅自串通工作人员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公司,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协商解除。三是本案警示企业管理人员应依规履职、诚信行事,同时也督促企业健全印章管理、人事审批等内部制度,防范越权风险,维护

市场诚信秩序。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