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应聘某制造公司质量检验员岗位时,告知公司其近三年具有连续、稳定的工作经历。后某制造公司与杨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不得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个人资料。"同时,杨某签收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编造虚假个人信息骗取公司录用、升职、加薪的,视为严重违纪。”后经某制造公司调取社保记录核实,杨某近三年先后在六家企业工作,其中五段工作时长仅两个月左右,最长一段未超过半年。杨某虚构工作履历、隐瞒频繁更换工作的事实,导致该公司对其工作稳定性产生错误判断。公司遂以杨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经历系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杨某提交“美化”后的工作经历,使公司对其工作稳定性产生错误判断,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长短、薪资标准等关键事项上的正常决策。公司基于不实信息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影响。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均明确要求员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驳回杨
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恪守的行为准则。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保障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通过隐瞒真实工作经历、虚构学历或资格等方式获得录用,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通过依法否定简历造假行为,鲜明传递了诚信求职的法律导向。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唯有恪守诚信、真实完整地提供入职信息,方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招聘流程,加强背景核
查,从源头上防范用工风险。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