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虚报经历不可取,合法解聘当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5-21

基本案情

杨某应聘某制造公司质量检验员岗位时,告知公司其近三年具有连续、稳定的工作经历。后某制造公司与杨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不得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个人资料。"同时,杨某签收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编造虚假个人信息骗取公司录用、升职、加薪的,视为严重违纪。”后经某制造公司调取社保记录核实,杨某近三年先后在六家企业工作,其中五段工作时长仅两个月左右,最长一段未超过半年。杨某虚构工作履历、隐瞒频繁更换工作的事实,导致该公司对其工作稳定性产生错误判断。公司遂以杨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经历系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杨某提交“美化”后的工作经历,使公司对其工作稳定性产生错误判断,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长短、薪资标准等关键事项上的正常决策。公司基于不实信息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影响。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均明确要求员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驳回杨

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恪守的行为准则。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保障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通过隐瞒真实工作经历、虚构学历或资格等方式获得录用,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通过依法否定简历造假行为,鲜明传递了诚信求职的法律导向。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唯有恪守诚信、真实完整地提供入职信息,方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招聘流程,加强背景核

查,从源头上防范用工风险。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