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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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享有罚款权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1次举报
2025-08-08

孙某诉河南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以公司内部考核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向劳动者收取罚款,于法无据,应当向劳动者退还全部被罚款项。

 

简要案情:

 

201976日,孙某入职河南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7月至20214月,河南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孙某部门点名迟到、邀约客户未到店等违反考核制度规定为由,向孙某收取罚款合计3060元。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河南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收取的罚款3060元,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扣除不超过20%的劳动者工资作为赔偿。但用人单位无权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无权以此为依据收取员工罚款,故河南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孙某退还罚款306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无权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约束。但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经济管理权,通过综合考核、浮动绩效、提成奖金等制度激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管理和规范劳动者行为。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