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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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可视为事实解除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8次举报
2025-08-07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公司处于“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不应确认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杜某1995年自某职业中专毕业后,分配至郑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工作。20016月杜某离开郑州某钢铁公司后,该公司未再向杜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也未再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8月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95年至20228月其与郑州某钢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长期两不找”案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因素,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建立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长期处于企业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劳动者也不向企业提供劳动的状态,双方均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也即是双方以行为明确拒绝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非中止,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应视为已经解除。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