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0次举报
2025-08-07

裁判要旨:

 

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恶意调岗明显带有贬低、侮辱性,在劳动者明确拒绝后,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多日旷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违法,故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22718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销售部主管,主要负责网上销售渠道的开发及维护工作。2022730日,某销售公司(甲方)与姚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明确姚某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社会福利等。2023615日,该销售公司以公司业务需要进行人事调整,并通知姚某将其岗位调整为公司前台,基础工资不变。2023616日至2023620日,姚某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张某商谈,双方协商未果。2023715日,该销售公司以姚某多日旷工未到岗为由辞退姚某。后姚某诉至法院,请求该销售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经查2023616日至2023715日姚某仍在该销售公司考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系以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内容,比如本案中对劳动者恶意调岗。调岗具有侮辱性,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明确拒绝(恢复原岗位)或者申请赔偿。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基于以下几点情形进行判断:1.是否基于合法理由(员工不能胜任、组织结构调整);2.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约定);3.调岗行为是否带有侮辱性质以及贬损人格等。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