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某入职某传媒公司从事招商岗位,负责联系主播与厂家合作,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2个月。在职期间,徐某某多次将合作主播引流至其他店铺销售同类产品,离职后仲裁及法院认定其违反保密义务及忠诚义务。法院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5000元。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忠实义务,即使未约定竞业限制,擅自利用企业客户信息、经营信息从事竞争性业务,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保密协议需明确涉密信息范围,企业可依法追究违约损失。
典型意义:
直播行业客户资源是核心竞争力,劳动者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近水楼台” 谋取私利,司法为新兴行业健康发展筑牢合规防线。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