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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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6次举报
2025-08-01

原告杨兴国在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中从事砼浇筑工作,由于砂车支撑脚下陷倾斜,导致正在施工作业的原告右脚等多次被天泵软管与弯头相接处压伤。经吉水县人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九级,停工留薪6个月。宏远建筑公司以杨兴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杨兴国诉至吉水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故宏远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宏远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494元。

该案例清晰展现了在特殊用工场景下,即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仍需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责任。这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等领域的用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