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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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被继承,代书遗嘱需谨慎。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件涉及遗嘱继承的纠纷,当事人的父亲在去世之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并且这份遗嘱是通过法律从业人员代书制作完成的,在承办律师代理的多起遗嘱继承纠纷中,因为遗嘱中往往都有被继承人很明确的遗嘱内容,对于遗产进行了明确的处分,并且所有的继承人对于老人的遗嘱多少都是知情的,因此该类纠纷即便是到了法院诉讼程序,也可以在主审法官、代理律师及各方当事人的的共同努力达成调解,该起纠纷之所以未能达成调解,最终法院出具判决书,系被告方对于原告出示的代书遗嘱的效力存有争议,在法庭上对于该代书遗嘱提出了许多质疑,法院最终还是采信了该代书遗嘱。

在此提醒,老人留下遗嘱,将身后事做好安排,特别是针对遗产的分配进行合理安排,目前看来是很受老年人认可的。那在此情形下,留下一份毫无争议、完全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会使家庭中因遗产份额引发的诉讼减少,即便是走到诉讼程序,也可以比较有机会促成调解。

案件感悟: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要求,在制作遗嘱的过程中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力求遗嘱完全合法有效,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判决摘录: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3343

原告类某甲,女,19501210日生,汉族,山东省省级某某修配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类某乙,女,19561222日生,汉族,山东省华侨某某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政,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法律志愿者,住济南市。

被告类某丙,男,19591120日生,汉族,山东省某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类某甲、类某乙与被告类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政,被告类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类某甲、类某乙诉称,原告类某甲、类某乙与被告类某丙系亲生姐弟关系,母亲薛某某于2007421日去世,父亲类某某于2013630日去世。类某某生前留下遗嘱一份,将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类某甲和类某乙共同继承,与其他人无关。现原告就上述房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被告类某丙辩称,被继承人类某某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类某某立遗嘱时,我已经患病多年,且已离婚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及生活来源。类某某立遗嘱时没有为无生活来源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答辩人留出必要的份额,对财产全部作出处分,该遗嘱应属无效。且类某某立遗嘱时系老年人及重伤病人,没有记载立遗嘱人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不清,精神不好,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类某某在精神不好的情况下所立遗嘱应归于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类某某与薛某某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长女类某甲、次女类某乙、儿子类某丙。薛某某于2007421日去世,未留有遗嘱。薛某某去世后,类某某未再婚。类某某于2013630日去世。类某某与薛某某之父母均已先于其二人去世。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薛某某、类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原告类某甲、类某乙主张被继承人类某某生前于2013615日立有代书遗嘱一份,为此原告提交2013615日律师见证书及光盘,该遗嘱律师见证书中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类某某,男,汉族,1929816日生,我与妻子薛某某是初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女儿类某甲、二女儿类某乙、儿子类某丙。我们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处及其他所有财产。我妻子薛某某于2007421日去世。现我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及其他所有财产,在我去世后由女儿类某甲和类某乙两人共同继承,与其配偶及其他人无关。因儿子类某丙这二十多年来未尽到孝道,我全靠两个女儿来照顾,而且独生子类某丙在莱芜的三室一厅的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因此,我现在的所有财产我都留给两个女儿。以上遗嘱完全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干涉,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上遗嘱由代书人代我书写,我自己签名、捺印后遗嘱生效。以上遗嘱内容望子女们遵照执行。立遗嘱人:类某某(捺印)。代书人(见证人):冷某某见证人:刘某某2013615日。”见证书内容如下:“兹证明类某某(男,汉族,19298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由见证人冷某某按类某某的真实意思代为书写遗嘱,由见证人刘某某、冷某某共同见证该代书遗嘱,在立遗嘱人签名处,类某某的签名处由类某某本人亲自签名、捺手印。在此见证其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本见证仅证明:立遗嘱人签名处,类某某签名处由类某某本人亲自签名、捺手印。本所不对该代书遗嘱的内容及效力予以见证。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加盖该所业务专用章)见证人:刘某某见证人(代书人):冷某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光盘中记载:“当时在场人有被继承人类某某及两见证人冷某某、刘某某,类某某精神正常,回答问题较清晰。刘某某询问被继承人类某某邀请其二人过来有什么事,类某某陈述为其财产问题,并表示要将其位于七里山五区8号楼的房产留给其两个女儿。由冷某某书写并宣读遗嘱后,询问被继承人类某某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类某某表示同意该内容,然后被继承人类某某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捺印,由冷某某、刘某某在遗嘱上签名。”

以上事实,由见证书、殡葬证、死亡医学证明、济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证明、房产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系被继承人类某某与薛某某生前参加房改购买的房屋,应为类某某与薛某某共同所有的财产,类某某与薛某某各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薛某某于2007421日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属于薛某某所有的一半的份额系其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即类某某、类某甲、类某乙、类某丙依法继承,各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即类某某、类某甲、类某乙、类某丙各继承薛某某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此时类某某享有涉案房产58的份额,被告类某甲、类某乙、类某丙各享有上述房产的18的份额。被继承人类某某去世后,该房产的58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属遗产继承范围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关于类某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从遗嘱的形式上看,该遗嘱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该遗嘱的代书人已到庭证实该遗嘱内容系类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立遗嘱时的录像也能够证明遗嘱内容为类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尽管两被告认为律师见证遗嘱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影响类某某对其去世后遗产处分所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确认2013615日所立遗嘱是类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类某丙虽主张类某某的上述代书遗嘱因未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属无效,但通过其向本院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其前妻陈某某的低保证明、离婚调解书不足以证实其现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在上述房产中,被继承人薛某某所留有的遗产份额已对被告类某丙进行了相应分配。故对被告类某丙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在类某某所立遗嘱中,已对其本人财产做出处分,可以确定类某某将其个人财产处分给原告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在此之后类某某也未变更或撤销该份遗嘱,因此该遗嘱在其去世后应当发生法律效力。故类某某去世后,其所享有的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58份额应由原告类某甲、类某乙继承,加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在薛某某处所各继承的上述房产的18份额,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共享有上述房产78的份额,被告类某丙享有上述房产18的份额。因原告类某甲、类某乙享有涉案房产绝大部分份额,且在本案中,原告类某甲、类某乙明确表示不要求按份额进行分割,故本院确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归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共同所有,两原告应按被告类某丙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给予其相应经济补偿。对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原告已申请评估,原、被告对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无异议,因此本院以评估机构确定的房产价值41.22万元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因此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在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同时,应按照房产价值41.22万元和被告类某丙所享有的遗产份额,给予其遗产补偿款。即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应给予被告类某丙房屋继承补偿款51525元。

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8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055345号)归原告类某甲、类某乙共同所有。

二、原告类某甲、类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被告类某丙上述房屋经济补偿款51525元。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类某甲、类某乙负担5792元,被告类某丙负担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晓静

审 判 员  赵树东

审 判 员  郑 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赵 媛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