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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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调岗,劳动者委托律师主动出手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争取10万元补偿金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

当事人于2003年11月3日入职山东某大厦,入职时从事餐饮部经理职务,具体从事餐饮接待等。2006年十月份开始在大厦的某厅食堂、宿舍院食堂等处担任食堂经理职务,在这个岗位上一直工作到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2日单位通知因大厦接待巡视组以及大厦的宴会部经理请假,临时调整安排我去大厦的宴会部担任经理一个月,工作到3月23日。但是因为巡视组还没有走,我被临时安排过来也是接招巡视组,工作没结束,所以就继续在宴会部工作,一直工作到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4日,山东大厦向当事人下发了停职通知单,以“宴会经理应尽职责和任务未及时完成,宴会部程序管理混乱,执行力不强,致使工作出现被动,不符合VIP接待工作要求”为由。2021年4月16日向当事人发工资,工资条记载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八天不计入考勤。复职后单位还是让我在餐饮部工作,不再调回原岗位。当事人入职山东大厦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为2004年10月,在职期间社保缴费基数为济南市最低缴费基数,并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也非其本人工资标准缴纳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未支付加班的情形,现在向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权益。

律师点评:

本人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还有两三年就到了五十岁,马上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些年一直在这家厅属单位做餐厅经理,对公司很有感情,但是单位的做法令她不能接受。既然单位有错在先,她想尽可能的争取合法利益。根据当事人陈诉的在单位的工作状况,我们分析争取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之一,虽然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是按照山东省人社厅以及省高院的裁判意见,未按照实际工资发放劳动报酬不属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虽然单位还存在2004年几个月份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是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那争取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就是能够证实存在加班事实,好在当事人作为经理保留了一些存在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这些考勤记录作为复印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向当事人告知风险后,觉得很有必要争取,于是启动了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自2003113日至20214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202134月份工资19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20161月至20214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5376.92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1414.94,加班工资共计106791.86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20081月至20214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883元;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7049.5元

虽然我们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较多,但是当事人是有心理预期的,我们前期和当事人做了沟通,了解这属于仲裁调解的策略,尽可能的多争取,为调解留足空间。

在仲裁阶段,因为加班费的证据材料不被认可,加班事实没有得到支持,经济补偿金同样没有得到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得到部分支持的。

仲裁以后,我们毅然决然的启动了一审起诉程序,在一审阶段,再次提供了加班的事实证据,最终通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各让一步,在10万元补偿款上达成了一致。

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办理委托,当时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解除劳动合同以后,随即入职了一家私企酒店,仍然从事餐厅经理职务,有不错的待遇。

案件结果从2021年8月份办理全权委托,到2021年12月28日调解结案,2021年12月31日拿到10万元的补偿款。当事人对于这一结果很是满意。除以已经领取的10万元补偿款之外,因为我们的仲裁事项第一项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还办理的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按照自己的实发工资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全部补齐。至此达到了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目的。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是和婚姻家事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双方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的。律师代理案件,无论是走仲裁程序,还是走一审、二审程序,这些并不是目的,仅仅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司法裁判机关的裁判意见,审时度势,在相持不下,双方均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明确拿到“真金白银”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通过不断的协商,找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快、最大程度的争取利益。同时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中,有些涉及到社会保险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不属于法院以及仲裁委的受案范围的,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式“曲线救国”,让司法程序发挥最大的功效。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