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
当事人于2003年11月3日入职山东某大厦,入职时从事餐饮部经理职务,具体从事餐饮接待等。2006年十月份开始在某大厦的某厅食堂、宿舍院食堂等处担任食堂经理职务,在这个岗位上一直工作到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2日单位通知因大厦接待巡视组以及大厦的宴会部经理请假,临时调整安排我去大厦的宴会部担任经理一个月,工作到3月23日。但是因为巡视组还没有走,我被临时安排过来也是接招巡视组,工作没结束,所以就继续在宴会部工作,一直工作到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4日,山东某大厦向当事人下发了停职通知单,以“宴会经理应尽职责和任务未及时完成,宴会部程序管理混乱,执行力不强,致使工作出现被动,不符合VIP接待工作要求”为由。2021年4月16日向当事人发工资,工资条记载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八天不计入考勤。复职后单位还是让我在餐饮部工作,不再调回原岗位。当事人入职山东某大厦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为2004年10月,在职期间社保缴费基数为济南市最低缴费基数,并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也非其本人工资标准缴纳,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未支付加班的情形,现在向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权益。
律师点评:
本人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还有两三年就到了五十岁,马上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些年一直在这家厅属单位做餐厅经理,对公司很有感情,但是单位的做法令她不能接受。既然单位有错在先,她想尽可能的争取合法利益。根据当事人陈诉的在单位的工作状况,我们分析争取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之一,虽然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是按照山东省人社厅以及省高院的裁判意见,未按照实际工资发放劳动报酬不属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虽然单位还存在2004年几个月份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是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那争取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就是能够证实存在加班事实,好在当事人作为经理保留了一些存在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这些考勤记录作为复印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向当事人告知风险后,觉得很有必要争取,于是启动了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11月3日至2021年4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4月份工资19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5376.92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1414.94元,加班工资共计106791.86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至2021年4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883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7049.5元;
虽然我们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较多,但是当事人是有心理预期的,我们前期和当事人做了沟通,了解这属于仲裁调解的策略,尽可能的多争取,为调解留足空间。
在仲裁阶段,因为加班费的证据材料不被认可,加班事实没有得到支持,经济补偿金同样没有得到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得到部分支持的。
仲裁以后,我们毅然决然的启动了一审起诉程序,在一审阶段,再次提供了加班的事实证据,最终通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各让一步,在10万元补偿款上达成了一致。
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办理委托,当时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解除劳动合同以后,随即入职了一家私企酒店,仍然从事餐厅经理职务,有不错的待遇。
案件结果从2021年8月份办理全权委托,到2021年12月28日调解结案,2021年12月31日拿到10万元的补偿款。当事人对于这一结果很是满意。除以已经领取的10万元补偿款之外,因为我们的仲裁事项第一项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还办理的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按照自己的实发工资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全部补齐。至此达到了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目的。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是和婚姻家事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双方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的。律师代理案件,无论是走仲裁程序,还是走一审、二审程序,这些并不是目的,仅仅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司法裁判机关的裁判意见,审时度势,在相持不下,双方均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明确拿到“真金白银”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通过不断的协商,找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快、最大程度的争取利益。同时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中,有些涉及到社会保险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不属于法院以及仲裁委的受案范围的,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式“曲线救国”,让司法程序发挥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