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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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付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仲裁确认十年劳动关系并获赔近 6 万元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6日 328人看过 举报

2025-05-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2014101日入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高级区域经理职务。20237月至20244月期间,社会保险由第三方公司代缴。202452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59.59元。

公司认可2014101日至2024527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对部分诉求提出时效抗辩及法律依据异议。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认定;

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的仲裁时效问题;

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

二、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仲裁委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时效抗辩、法律适用三方面展开审理: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公司2014101日至2024527日存在劳动关系。

与其他被申请人的关系: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三被申请人未参与庭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时效性与合法性审查

未休年休假工资:仅支持20236月至20245月期间的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56.58元),其余年份因超仲裁时效驳回。

防暑降温费:仅支持2023年度4个月费用(180/月×4=720元),其他年份因超时效驳回。

(三)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

工资差额:公司未支付20241月至5月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实发工资记录,支持13827.44元。

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4255.57元及工作年限9.5年(9.5个月),支持42555.57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确认劳动者公司2014101日至2024527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56.58元、防暑降温费720元、工资差额13827.44元、经济补偿金42555.57元;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多重劳动关系认定与时效抗辩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明确代缴社保不等于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关系认定需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代缴社保仅为辅助行为。

严格适用仲裁时效规则:对超时效的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请求依法驳回,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

规范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结合工作年限精准核定补偿金额。

总计金额:

1956.58(未休年休假工资) + 720(防暑降温费) + 13827.44(工资差额) + 42555.57(经济补偿金) = 59,059.59

本案裁决后,为涉及多重用工主体、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指引。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