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自2014年10月1日入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高级区域经理职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由第三方公司代缴。2024年5月2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59.59元。
公司认可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对部分诉求提出时效抗辩及法律依据异议。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认定;
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的仲裁时效问题;
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
二、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仲裁委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时效抗辩、法律适用三方面展开审理: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与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与其他被申请人的关系: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三被申请人未参与庭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时效性与合法性审查
未休年休假工资:仅支持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56.58元),其余年份因超仲裁时效驳回。
防暑降温费:仅支持2023年度4个月费用(180元/月×4=720元),其他年份因超时效驳回。
(三)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
工资差额:公司未支付2024年1月至5月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实发工资记录,支持13827.44元。
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4255.57元及工作年限9.5年(9.5个月),支持42555.57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确认劳动者与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56.58元、防暑降温费720元、工资差额13827.44元、经济补偿金42555.57元;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多重劳动关系认定与时效抗辩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明确代缴社保不等于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关系认定需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代缴社保仅为辅助行为。
严格适用仲裁时效规则:对超时效的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请求依法驳回,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
规范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结合工作年限精准核定补偿金额。
总计金额:
1956.58(未休年休假工资) + 720(防暑降温费) + 13827.44(工资差额) + 42555.57(经济补偿金) = 59,059.59元
本案裁决后,为涉及多重用工主体、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指引。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