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自2011年7月26日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熔炼车间工作。2022年6月6日,劳动者在工作中被除垢剂灼伤双眼,经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2024年8月3日,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76,727.81元。
山东某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存续及工伤事实,但对部分赔偿金额及法律依据提出异议,主张劳动者的部分诉求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认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法性。
二、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待遇计算、法律适用三方面展开审理:
(一)精准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入职时间:根据银行流水最早记录(2011年8月10日)及工资发放规律,结合现金发放无证据支持,认定入职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
解除时间: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收日期(2024年8月3日)为准,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该日。
(二)依法核定工伤待遇及赔偿金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山东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8,313元),按36个月计算,支持264,939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结合停工留薪期12个月及实发工资差额,核算公司应补足13,037.39元。
伤残津贴:按五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70%)及缴费基数调整,扣除已支付部分,支持差额1,826.99元。
(三)严格审查经济补偿与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按应发工资(6,007.59元/月)及工作年限(13.5个月),支持81,102.47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历年工资流水及法定折算标准,认定公司应支付15,822.96元。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劳动者与山东某公司自2011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山东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合计376,727.81元;
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工伤待遇与劳动关系解除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明确劳动关系存续的认定规则:强调入职时间需结合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综合判定,现金主张无证据支持的不予采信。
细化工伤待遇计算标准:通过精准适用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平均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调整规则),统一赔偿金额的核算尺度。
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在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的同时,严格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如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逐年折算),避免过度扩大企业负担。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