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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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山东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共计争取到 376,727.81 元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1日 576人看过 举报

2025-05-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2011726日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熔炼车间工作。202266日,劳动者在工作中被除垢剂灼伤双眼,经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202483日,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76,727.81元。

山东某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存续及工伤事实,但对部分赔偿金额及法律依据提出异议,主张劳动者的部分诉求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认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法性。

二、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待遇计算、法律适用三方面展开审理:

(一)精准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入职时间:根据银行流水最早记录(2011810日)及工资发放规律,结合现金发放无证据支持,认定入职时间为2011726日。

解除时间: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收日期(202483日)为准,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该日。

(二)依法核定工伤待遇及赔偿金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山东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8,313元),按36个月计算,支持264,939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结合停工留薪期12个月及实发工资差额,核算公司应补足13,037.39元。

伤残津贴:按五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70%)及缴费基数调整,扣除已支付部分,支持差额1,826.99元。

(三)严格审查经济补偿与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按应发工资(6,007.59/月)及工作年限(13.5个月),支持81,102.47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历年工资流水及法定折算标准,认定公司应支付15,822.96元。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劳动者山东某公司2011726日至202483日存在劳动关系;

山东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合计376,727.81元;

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工伤待遇与劳动关系解除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明确劳动关系存续的认定规则:强调入职时间需结合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综合判定,现金主张无证据支持的不予采信。

细化工伤待遇计算标准:通过精准适用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平均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调整规则),统一赔偿金额的核算尺度。

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在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的同时,严格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如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逐年折算),避免过度扩大企业负担。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