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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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物权确认纠纷看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0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李XX,男,生于1948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长清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刘XX(曾用名刘XX),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女,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德政,男,生于19XX年3月5日,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刘德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姐夫。1979年,原告在当时的村管会审批了宅基地一处,四至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孔某某、东西长21米,南北宽11米。原告于1982年建起了北屋三间,1983年被告将户口从张夏镇某甲村迁移到某乙村,并搬到了某乙。由于被告没有房产,就借住了原告的三间北屋,由于今年雨水较多,房屋年久失修,三间房屋倒塌。被告想重建房屋,原告发现后予以制止,被告却拿出了房产证,原告才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涉案房产办理至自己名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长房权证张私字第XXX**号房产证项下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1、涉案房产并非借用给答辩人,而是原告与答辩人的姐姐结婚时,作为彩礼赠与被告。1979年原告与答辩人的姐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要求是原告给答辩人建房三间,便于被告将户口迁入。2、建房时原告无业,建房的400元是被告父母向其支付的,原告仅找人帮忙建房。3、原告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早就知道房产证在答辩人名下,只是因为拆迁利益驱使,才改口说刚知道这个情况。4、原告主张撤销彩礼,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时效。5、房屋现已倒塌,确权之诉前提是物的存在,物现已灭失,原告诉求不应支持。6、被告房产证系政府合法发放,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无争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刘XX曾用名“刘XX”,原告李XX系被告姐姐刘奉爱之夫。1979年,李XX在当时的长清县张夏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因此后长清区撤县划区,以下均简称某乙村委会)申请取得宅基地一块,四至为南至路、北至孔某某、东至路、西至路,东西长21米,南北宽11米。1982年秋,原告在该宅基地建造土坯房3间及配套设施。1983年被告刘XX自某甲搬至某乙村,开始在该房屋中居住。2000年8月20日,当时的长清县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原告刘XX的申请,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刘XX名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张私字第XXX**号,登记名称为被告的曾用名“刘XX”。房产证办理过程中,某乙村委会于2000年9月18日向张夏镇房管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镇房管所,为办理全国统一的新的房屋产权证,我村居民刘XX宅基地属于继承,至今未办理规划手续,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该宅基地仍由该人继续使用,特此证明,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张夏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2000年9月18日。”某乙村委会、张夏镇村镇办及镇房管所加盖公章。1994年8月,长清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刘XX颁发涉案房屋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86年,被告刘XX与徐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在本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04)长民初字第XXX号,将涉案房屋调解归被告徐某某所有。2004年之后,该房屋由被告刘XX的父母实际居住。涉案房产于2013年6月因年久失修,雨水较多发生部分倒塌,经双方提交证据及本院实地核实,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完全倒塌。原告李XX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涉案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而被告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姐姐刘奉爱结婚时,涉案房屋是作为嫁妆赠与被告,且被告父母出资建房款400元,双方各提交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歧较大,并在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有话好好说》栏目进行调解,双方对录制节目事实无异议,但未在节目中达成协议,仍僵持不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2013年10月10日某乙村委会出具证明复印件、2013年9月23日出具的证明、2013年8月23日某乙村委会出具证明、涉案房屋北邻孔某某出具证明、建房时帮工人员出具证明、2000年8月20日被告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含2000年9月18日某乙村委会向房管所出具证明,济南电视台《有话好好说》视频,被告刘XX提交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书》、(2004)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房屋照片及视频影音资料,刘某某等人的书面证言,本院拍摄涉案房屋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争议标的为登记于被告刘XX名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张私字第XXX**号的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经法庭调查和核实,该房产已倒塌,原、被告所争议的不动产物权自倒塌之日起归于消灭。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因诉讼标的灭失,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在起诉后要求追加确认2000年9月18日某乙村委会向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效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该诉讼请求与本案物权确认纠纷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作审理。鉴于本案案由及性质,无法进行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菲菲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