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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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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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萍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肇事 发布日期:2018-05-24 浏览:0次 被告人高XX,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22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季XX,广东XX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高XX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253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253省道150KM+300M处(清远市清城区XX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冯X2甲、何XX、张X1、冯X2乙发生碰撞,造成冯X2甲当场死亡、何XX、张X1、冯X2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高XX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冯X1、杨某1、高某、苏X、罗X1的证言;被害人张X1的陈述;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执法视频、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被告人高XX具有自首情节;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第三,被告人悔罪深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高X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高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高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011925090,江西南昌大学毕业,江西抚州人。自2002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9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