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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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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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林X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与被告林X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两被告偿还借款8682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334.5元(自2018年11月30日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至本息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二在清远XX公司购买商用车,并把车辆行驶证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被告一、二因交付上牌费、税费、保险费等杂费时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缴纳上述相关费用,为此,原告为被告一垫付了车辆的上牌费、税费等共人民币86827元。因当时原告垫付该笔费用时,被告一未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据,在原告的要求下,2018年11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补写《欠条》,并承诺该欠款分期偿还,即2018年11月30日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偿还20000元,2019年1月31日、2月28日分别偿还20000元,剩余16827元在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二对此欠款提供担保。时至今日,被告一对该笔欠款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二偿还欠款,但被告故意推脱不还,无奈,原告只得诉至贵院,诉请如前,请依法裁决。
被告林XX无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何X口头答辩称垫付款是在维修保养到位的基础上才同意支付,因为维修保养不到位因此剩余这部分我才没有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提供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姓名:林XX(身份证:),在清远市XX公司购买商用车贰台(底盘号:HF016829/HF016832)。所有杂费(上牌费、税费、保险费、保证金)均由潘XX代为垫付。垫付金额:86827(大写:捌万陆仟捌佰贰拾柒元整)。如产生法律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诉讼。特此为据。欠款人:林XX(担保人:何X)。电话:136××××9108,日期:2018.11.12。”在该《欠条》下方附《计划还款》表,主要有三列,包括序号列、日期列和金额列,分别为1、11月30日,10000;2、12月31日,20000;3、1月31日,20000;4、2月28日,20000;5、3月31日,16827(均为手写)。
庭审中,被告确认:1.《欠条》除了“林XX”签名以外的其他内容均是其书写,包括《计划还款》表中列明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不记得“林XX”是否是由其签名,明确不申请就“林XX”是否是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已支付原告10000元;3.如果原告把汽车保养维修弄好,愿意支付原告76827元;4.其与林XX是夫妻关系,购买的涉案车辆登记在林XX名下,林XX购买车辆的用途是请师傅拉货。
原告确认:1.《欠条》中“林XX”是由被告何X书写;2.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76827元;3.对于车辆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是被告在购车过程中由原告垫付部分购车款项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错误,现予以纠正。被告何X在《欠条》中确认潘XX垫付了86827元,且其在《计划还款》表中亲自书写了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事后也向原告归还了10000元,庭审中何X也表示愿意归还原告剩余款项76827元,因此,被告何X应承担还款义务。对于被告何X抗辩认为归还的前提是原告要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因无证据显示原告负有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因此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何X如认为所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循途径解决。此外,涉案车辆登记在林XX名下,林XX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在车辆购买过程中由原告代为垫付款项的事实应是清楚的,且何X与林XX是夫妻关系,据何X陈述,林XX购买车辆是用于请师傅拉货,因此虽然林XX未在《欠条》上亲笔签名,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何X的配偶,也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林XX、何X共同偿还款项7682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第二期逾期之日,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
告潘XX归还款项76827元及利息(以7682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林XX、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011925090,江西南昌大学毕业,江西抚州人。自2002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9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