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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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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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成酒店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原告陈XX的近亲属。

被告:清远XX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远富荣农副产品批发中XX八号商业楼1-2层001号、002号、003号,3层01号,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刘X1。

被告:清远XX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万邦国际商贸中XX首层102、103、105、106商铺、18-21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李X1。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XX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1,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庄61户。

原告陈XX与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李X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李X1偿还工程本金2007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工程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至2018年11月底,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李X1的清远市富荣XX副产品批发市*潮漫洒店和清远市****潮漫酒店两个项目的所有弱电工程施工由原告陈XX施工,且工程己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双方多次就工程款问题进行商谈,并于2019年1月27号签订工程款欠条。2019年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工程款,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清远XX公司辩称,1、原告承包工程的发包人是李X1,与我方无关。我方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承揽合同,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提供的工程款欠条已经写明陈XX承包发包方李X1的…弱电工程。工程款欠条里记载三家酒店的工程款共194526元,但我方一家酒店的工程款是多少,原告没有提供。2、我方酒店的装修工程全部由李X1承包,李X1再转包给陈XX安装所欠的工程款,与我方无关,应由李X1个人承担。我方合伙人以李X的名义将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李X1,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我方已经按照李X1及其指定向其及其供应商支付了承包费,李X1也出具了收据,我方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被告清远XX公司辩称,1、原告承包工程的发包人是李X1,与我方无关。我方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承揽合同,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提供的工程款欠条已经写明陈XX承包发包方李X1的…弱电工程。工程款欠条里记载三家酒店的工程款共259751元,但我方一家酒店的工程款是多少,原告没有提供。2、我方酒店的装修工程全部由李X1承包,李X1再转包给陈XX安装所欠的工程款,与我方无关,应由李X1个人承担。我方合伙人以李X的名义将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李X1,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我方已经按照李X1及其指定向其及其供应商支付了承包费,李X1也出具了收据,我方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被告李X1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李X1作为发包方曾向承包方原告陈XX出具《工程款欠条》,确认原告于2018年5月起承包其发包的广州XX的铂顿国际公寓、清远市富荣XX副产品批发市*潮漫酒店和清远市****潮漫酒店三个项目的所有弱电项目施工,所有施工已完成并投放使用,至2019年1月27日发包方还欠承包方工程款259751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全额还清,超过最后还款日期每天按本欠条中所欠费用的1%c收取违约金作为对承包方的赔偿。此外,被告李X1作为工程项目欠款人另向原告陈XX出具《工程项目结算结款协议》,确认陈XX承接李X1铂顿国际酒店(广州XX店)的弱电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李X1共欠工程款67783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9月30前支付到陈XX账户,如在约定期限内未能付清李X1每延时一天按本次欠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赔偿给陈XX。对于广州XXXX酒店的工程款67783元,被告李X1亦予以书面确认。

2018年6月13日、7月8日,被告清远XX公司及清远XX公司分别授权案外人李X与承包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发包清远XX公司位于清远市***************001-004卡1、2、3号铺及3楼、4楼全层的农批潮漫酒店装修工程以及清远XX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万邦中心2#楼首层101、102、103、105、106共5件商铺及18层全层至21层万邦潮漫酒店装修工程。同时,案外人李X也就上述装修工程分别与被告李X1签订了《农批潮漫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万邦潮漫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证明已向被告李X1足额支付了上述两个装修工程的工程款,被告清远XX公司及清远XX公司均提供了李X1签名确认的收条。

庭审中,原告述称其施工了李X1发包的农批酒店、XXX以及XX酒店的弱电工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述工程于2018年6月28日开工至2019年1月完工;经结算,农批店、XXX工程款共259751元,XX酒店工程款67783元;其已收取XX酒店工程款,但被告李X1向其支付农批店、XXX的工程款共259751元。后原告于庭审中变更陈述为:259751元是上述三家酒店的总工程款,本案其诉求的未付工程款200728元是259751元扣减XX酒店工程款部分,再加上增加工程8760元所得。对于增加工程款8760元,原告当庭提供了电梯监控与整改费用明细表及其与微信名“刘XX(潮漫)”的聊天记录,但明细表未经被告确认。

此外,原告起诉时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后本院再次询问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利息还是违约金,原告确认主张利息;本院询问原告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有无依据,原告述称口头约定,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被告李X1将广州XX的XX酒店、清远XX酒店和清远XX酒店的弱电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陈XX施工,并书面确认欠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共259751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X1签名捺印的工程款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X1作为发包方,应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中XX酒店弱电工程的工程款经被告李X1确认为67783元,原告自认被告李X1已向其支付完毕,本院亦予确认。剩余工程款191968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李X1已支付,故其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1968元。至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增加工程,其单方制作的电梯监控与整改费用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均不足以证明增加工程的事实以及该部分工程款经结算为876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李X1支付工程欠款20072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原告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明确主张利息,故利息可以欠款191968元为基数,从被告李X1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要求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请求,因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清远XX公司、清远XX公司与原告陈XX均无合同关系,故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原告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款项191968元及利息(利息以1919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原告陈XX负担188元,被告李X1负担4122元。

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011925090,江西南昌大学毕业,江西抚州人。自2002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9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