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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方公司没有财产怎么办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保全对方公司没有财产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良好的起诉效果,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起诉时进行诉讼保全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财产保全还可以促进纠纷和解,由于财产保全限制了财产所有人的使用使得对方不得不考虑尽快调解处理纠纷。

若诉前保全时发现对方无财产,后续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申请人诉前保全对方公司财产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有限,若诉前保全时发现对方无财产,在诉讼中应当申请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一步查询对方公司相关财产,继续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深入调查对方财产线索。可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对方公司可能拥有固定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这些都可以作为保全对象,申请对这些财产进行保全,以增加后续偿债的可能性?

      第三,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如果对方公司没有其他财产,但有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对其到期债权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

第四,如果对方在诉前保全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同时,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若对方有可以被保全的财产,但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将财产给转移了的话,法院是可以调查出来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将已经转移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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