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陕西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法〔2024〕42号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法〔202442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执源治理的健康发展,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旨在规范和强化诉前保全案件的办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诉前保全案件办理工作,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多元化司法服务的需求,更是推进民事案件简繁分流、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的必然之举。人民法院需强化“如我在诉”的责任感,准确运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任务,确保胜诉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在诉前保全工作中贯彻自愿调解和先行调解的原则,推动保全、立案、调解等环节的无缝衔接,力求通过保全促进调解和执行,全面提升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能力,实现案件的圆满解决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而“申请人”则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便实施或需起诉登记立案后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无论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还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受理。

第四条 对于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若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方法。在收到补正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若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提交诉前保全材料,则自收到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间。

第五条 当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申请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应阐明这三项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情境,以引导申请人选择更利于自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第六条 在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需告知其采取保全措施后若未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申请人,担保数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第八条与第九条则分别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中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特定情形。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所提供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一)若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如房产,则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或详细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及具体房号等。

(二)针对银行存款,申请人应明确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具体信息。

(三)对于机动车辆,申请人需提供车辆保管人或控制人信息、车牌号及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详细资料。若请求扣押车辆,还需提供具体停放位置。

(四)若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应提供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需提供相应账户信息、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对于到期债权,申请人需明确提供债权人、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到期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若被保全财产为国债或基金,则应提供名称、种类、数量及登记机关等信息。

(七)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人需提供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其他权属证明。

(八)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人需提供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及存放位置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前保全申请的准许

第十一条 当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能或已经导致其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时,人民法院可认定情况紧急:

(一)存在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实施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显著恶化;

(四)商业信誉丧失;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其他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若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面临或即将面临非法侵害;

(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面临或即将面临非法侵害;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并增加申请人损害;

(四)申请人的权益正面临或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该措施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 若申请人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一个统一的裁定;若存在影响保全措施实施的情况,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四、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中,对以下特定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和抚育家属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但该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且起诉请求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除外;

(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四)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五)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但这些保证金已失去原有用途的情况除外;

(七)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专项经费;

(八)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财产;

(九)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十)用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十六条 在确保保全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优先选择对被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若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请人保管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性财产,且其继续使用不会对财产价值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该财产。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准许诉前保全时,应确保保全财产的价值与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数额相一致,避免出现明显超标或超范围的保全情况。若发现明显超标的保全,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超出部分的保全措施,但需注意,若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且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或提供的担保置换财产不足以足额保全时,则应例外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证据的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需同时保全电子信息的来源地、目的地、发送与接收时间、软件运行环境及操作系统等关键信息,以确保被保全证据的可靠性。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扣押相关计算机主机、硬盘、服务器等存储介质以辅助保全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相关裁定书。若向被申请人送达可能干扰保全措施的实施,则人民法院最迟需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完成送达。

第二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保全存在错误;

(二)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或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得到申请人同意;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已成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

五、强化保障与衔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行为,如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人实施干扰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诉前保全申请行为,人民法院应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来明确申请错误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从而引导申请人更加理性地提出保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推进“一张网”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确保诉前保全申请与提起诉讼的信息能够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以提高保全措施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当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积极与相关人民法院沟通并移送保全手续,确保诉前保全的裁定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审批诉前保全申请,而执行部门则负责具体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为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确保立案、执行部门的顺畅衔接。

第二十六条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诉前调解,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干警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应优化考核指标,建立以诉前保全实施率、保全成功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激励机制。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各高级人民法院在遵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本意见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关于诉前保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431日起正式实施。


杜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3.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2127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620篇 (优于98.6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213151 昨日访问量:72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