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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附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婚姻】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附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1

唐女士与丈夫郭某结婚6年,感情一直不好。1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郭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郭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唐女士不假思索,直接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唐女士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郭某却不依不饶,将唐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最终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的理由】

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相关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郭某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三、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本案中,唐女士与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唐女士反悔没有生效,郭某提交给法庭,只是一个证据,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

【案例2

杨女士与张某是同学,在同学聚会中两人再次相遇,之后在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2072日在西安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后相处中,双方因性格及爱好不同导致处事原则、价值观念、对待生活的态度存在巨大差异。2021年杨女士多次以死相威胁提出离婚,张某都没有同意。20223月份双方在朋友和家人的协助下达成《离婚协议书》,内容为1、双方同意离婚;2、双方婚后购买的奔腾车归张某所有;3、杨某支付张某15万元;4、婚后的房屋归女方杨女士所有。20225月份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杨某支付了张某15万元。

20228月份杨某要求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不同意,并强行住回原房屋。后杨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并经过了履行协议的过程,被告认为协议是受胁迫签署的,但没有提供受胁迫的证明,故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双方所签署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完毕,财产分割应以协议内容为准,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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