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
??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便实施或需起诉登记立案后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无论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还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受理。
第四条 对于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若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方法。在收到补正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若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提交诉前保全材料,则自收到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间。
第五条 当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申请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应阐明这三项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情境,以引导申请人选择更利于自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第六条 在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需告知其采取保全措施后若未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申请人,担保数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所提供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一)若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如房产,则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或详细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及具体房号等。
(二)针对银行存款,申请人应明确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具体信息。
(三)对于机动车辆,申请人需提供车辆保管人或控制人信息、车牌号及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详细资料。若请求扣押车辆,还需提供具体停放位置。
(四)若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应提供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需提供相应账户信息、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对于到期债权,申请人需明确提供债权人、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到期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若被保全财产为国债或基金,则应提供名称、种类、数量及登记机关等信息。
(七)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人需提供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其他权属证明。
(八)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人需提供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及存放位置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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