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区别】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内容包括: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有不良社会影响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系补充性罪名,在能够适用其他相关罪名时,不并列适用该补充性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均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增设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设立以前,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查获行为人大量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后,囿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导致无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蛊惑性、危害性极大,大量非法持有此类物品且该类物品一旦被传播扩散,将导致严重后果,尤其是以音视频形式存在的此类物品,传播扩散十分便捷、迅速,很有必要将防范关口前移。出于严密法网的考虑,立法机关增设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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