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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案例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9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案例

---杜凯律师

本案存在非法经营罪于销售伪劣产业罪的争议,因为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假烟过程中具有烟草销售许可证和工商个体营业执照,所以要区别通常情况下销售假烟的案件定罪,本案杜凯律师当庭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案例,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在不同案件中,不仅仅强调案件定罪,还要确定辩护效果,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刑初***

公诉机关陕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  康某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人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 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

……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月,被告人常某某通过互联网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假红好猫、石林、中华、芙蓉王、天字等品牌香烟销售给唐某等人。……

20*****日至20*****日,被告人唐某通过微信联系郭某某,向其购买假娇子、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对外销售,购烟金额510000元,同时被告人唐某销售假冒芙蓉王等品牌香烟给被告人方某等人。

……

扣押的涉案卷烟,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按涉相关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查扣手机、电脑等及提取的电子数据等在卷佐证本案被告人犯罪金额相关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唐某、方某、田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为获非法利益,实施侵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在各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改表现,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现实悔罪态度,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除认为常、唐二人购烟金额为432200元一节与查明事实不符,系个人认识不予支持外,其它观点本院视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方某、田某某为获非法利益,实施侵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在各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均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同时表示愿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切实明确,据其犯罪情节和现实悔罪表现,对之均可从宽从轻判处。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认为田之行为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刑法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本院视情况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市场的管理制度免遭不法侵害,依法惩罚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某、方某、田某某退交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卷烟由公安机关移交烟草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案涉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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