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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组织、领导传销罪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案件结果

被告人唐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机关指控,并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经过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获从犯认定,并获相应从宽量刑。

成功原因深度剖析

本案的成功,是刑事辩护中“策略性妥协”与“专业性坚持”精妙结合的典范。辩护团队在整体认罪认罚的框架下,坚持对核心法律定性及关键定量事实进行独立、有力的辩护,最终实现了罪责认定的根本性扭转和量刑的显著优化。

一、 核心策略: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抗辩”

本案采取了极具智慧的辩护策略:形式上接受认罪认罚制度,实质上对核心争议点进行全力抗辩。 辩护律师深刻认识到,在涉案人员众多、证据庞杂的传销案件中,完全否认指控存在巨大风险。因此,指导当事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过程表示认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放弃辩护。相反,辩护律师明确区分了“对行为的承认”与“对法律评价的认同”,在以下三个核心领域坚持了独立辩护:

1. 坚持“从犯”的定性辩护:虽然认可参与了传销活动,但坚决反对检察机关将C3级别管理者简单等同于“主犯”或“非从犯”的评价。辩护方系统论证了唐XX等人系“受支配的执行者”而非“决策者”的本质。

2. 坚持对“犯罪数额”与“非法获利”的实质性质证:认可资金流水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深入辨析其构成,主张扣除运营成本、垫资及退款,以计算真实的个人违法所得,撼动了量刑的量化基础。

3. 坚持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同意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的前提下,结合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为当事人预留了充分的量刑协商与上诉空间。

这一策略既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可以从宽”的制度红利,稳住了辩护的基本盘,又通过对核心问题的有力抗辩,为目标刑期的大幅降低创造了可能。

二、 成功关键:以“体系性视角”与“精细化质证”实现定性突破

(一)体系性辩护:颠覆“管理层即主犯”的指控逻辑

辩护的成功,根本上源于将个案置于整个传销犯罪网络中进行审视的“体系性视角”。辩护意见指出,唐XX等人的C3级别和具体职责,是加入既存体系后,依据其固有、机械的规则(如“拉满27人自动晋级”)被动获得的结果,而非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他们缺乏对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利益分配等核心事项的决策权,其行为具有显著的“受指使性”和“工具性”。法庭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全案六名被告人均系“受他人指使承担职责…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这一集体性的从犯认定,是量刑得以从五年建议刑期降至三年的决定性法律基础。

(二)精细化质证:瓦解对“犯罪规模”的笼统认定

辩护律师对定量证据发起精准挑战,为法庭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关键依据:

解构银行流水:有力论证了唐XX个人账户高达440余万元的流水,包含了大量组织运营成本(房租、生活费)、其个人垫付的虚报“人头费”以及向退出者的退款。这些款项不应简单计入其个人犯罪规模或违法所得。

区分“总额”与“获利”:通过比对流水与被告人供述,成功引导法庭关注“实际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获利”这一核心概念。尽管法庭未全盘采纳辩护方的计算方式,但在认定“个人非法获利”时,明确扣减了其供述一致且合理的退款部分,体现了辩护质证的影响。

三、 前瞻布局:为一审判决后的后续救济奠定基础

本案辩护极具前瞻性。在辩护律师的建议下,当事人及家属并未在一审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罚金。这一策略性安排是基于对案件重大争议的清醒认识:既然在从犯认定、犯罪数额等核心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且一审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意见,那么将“全额退赃退赔”这一重要的悔罪表现和从宽情节,保留至二审阶段行使,便成为极具价值的“后续筹码”。

二审策略展望:基于一审已成功打下的“从犯”认定这一坚实基础,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主动提出全额退缴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违法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此举将全面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实质条件之一——“有悔罪表现”。结合一审已认定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方将在二审中更有力地论证:唐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刑罚的谦抑性与教育挽救功能。这为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创造了极大的可能性。

总结与启示

唐XX案的成功辩护,展示了现代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与精细化。它启示我们:

1. 认罪认罚与独立辩护可并行不悖:律师应善于运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取程序利益,同时必须坚守职业独立,对案件定性、关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敢于并善于提出独立意见。

2. 定性辩护是量刑辩护的基石:在层级式犯罪中,通过体系性论证成功将当事人定性为从犯,是撬动量刑大幅度从宽的最有力杠杆。

3. 辩护需有全局观和阶段论:优秀的辩护不仅是赢得当前阶段,更是为整个诉讼进程谋篇布局。将“全额退赔”等情节作为战略性资源,根据诉讼进展择机使用,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整体利益。

附:本案相关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5)陕刑初***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社区,住****室。2023***日经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口头传唤到案,20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七日)。

被告人赵XX,男,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组,住***室。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抓获,20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一日)。

被告人孙XX,男,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社区。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抓获,20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七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村。2023***日主动向某某市公安局投案,20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七日)。

被告人唐XX,男,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号。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抓获,20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一日)。

被告人吴XX,男,19645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7XXXX0523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砖庙镇曹XX。2023817日主动向某某市公安局投案,20238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922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一个月又七日)。

(各辩护人信息略)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前后,被告人李XX、赵XX、孙XX、周某某、唐XX、吴XX等人先后在河北省燕郊XX及高碑店市以租住民房的形式作为窝点,进行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传销活动。其组织虚构国家为发展京津XX设立雄安新XX,打造七亿中产阶级成立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国家一号项目工程”的事实,并通过讲课等方式向成员灌输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合法性,偷换国家领导人讲话概念、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诱骗参与人在该项目交纳49800元或48900元的“暂存款”,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岗位工资和推荐奖。该组织架构分7个层级,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在该传销组织中位于管理层的C3级别,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直接、间接发展及管理的下线人员最少为182人,层级达5级,收取及管理的传销组织资金达4,418,778元,个人非法获利2,243,240元,情节严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组织模式、结构及基本事实属实。被告人唐XX于2013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逐步晋升至C3级别。

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各被告人非本案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其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暂存款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无决策权,其级别的晋升是随着参与时长和参与度的不断增加晋升至管理层级别,在传销组织内受他人指使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地位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各被告人的获利数额,经查,被告人唐XX供述其获利数额为40万元,扣减向退出的参与人退款20万元,其实际获利数额为20万元。

被告人唐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组织、领导以推销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唐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对被告人孙XX、吴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XX、赵XX、孙XX、周某某、唐XX、吴XX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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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陪审员 * *

二〇二五年十二*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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