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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不起诉案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30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证据审查、策略性程序辩护与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成功将一起多笔事实指控限缩为单笔轻微犯罪,并最终实现酌定不起诉的经典案例。

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四起诈骗指控,辩护律师并未被动接受,而是扮演了“主动设计者”的角色:首先,坚守证据底线,犀利地指出除康某某案外,其余指控均因无法锁定特定被害人而构成“孤证”,不符合起诉条件;其次,善用程序权利,通过推动补充侦查,将“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固化为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程序性事实”;同时,把握认罪认罚节奏,不就存疑事实作违心妥协,而是积极促成当事人对查实部分赔偿谅解,为检察官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规定铺平道路。此举不仅捍卫了“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更以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赢得了免受刑事处罚的最佳结果,充分体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独立价值与关键作用。

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分别向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表达诚挚谢意。基于其典型的指导意义与出色的辩护效果,本案亦成功入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五佳“典型案例”。

【不起诉决定书】

陕西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某检刑不诉〔2024**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610***************,汉族,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 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大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杜凯,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抖音"软件上发布出 售地磅防作弊遥控器的广告。2024***日,被害人康某某 通过"抖音"软件留有的微信账号与魏某某联系购买地磅防作弊 遥控器,双方商定以4800元价格成交,魏某某要求康某某先支 付定金2000元并向康某某发送了林某某提供的刘某的银行账户6****************,康某某随即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魏某某随后通过他人代发京东快递的方式向康某某邮寄了一 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冒充地磅防作弊遥控器。2024***日, 康某某收到快递并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剩余货款2800元。 康某某被骗4800元,魏某某从中获利3616元,向林某某支付手 续费904元,向代发快递的人支付服务费280元。

另查明,2024****日,魏某某家属张某某向康某某 赔偿经济损失4800元,康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不再追究 魏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魏某某于2024**日被 抓获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同案林某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魏某某 以售卖地磅防作弊遥控器为由通过网络诈骗康某某的经过;

3.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魏某某之前无犯 罪记录,系初犯;

4.协议书、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双方达成和解,民事赔 偿已到位,康某某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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