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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7日 10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因漏罪被追诉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事实众多,金额巨大,且涉及犯罪集团和数罪并罚等复杂法律问题。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工作,成功地为被告人梁某某争取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体现了精细化、策略性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关键作用。

一、案件的核心难点与辩护基础

被告人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新的犯罪事实(漏罪)被追诉,这本身已使案件情节变得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8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高达112.3万元,并提出了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面对如此不利局面,辩护的基础在于:一方面,被告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另一方面,多起指控事实在证据上并非无懈可击。这为辩护提供了“整体防守、局部反击”的操作空间。

二、辩护策略的双轨制实施

1. 轨道一:全面拥抱认罪认罚制度,奠定从宽基调。

辩护律师指导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稳定、清晰地作出认罪认罚的表示。此举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在实质上取得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初步认同,为案件的整体处理创造了有利的司法氛围。这是后续一切辩护工作得以展开和奏效的前提。

2. 轨道二:精准识别指控弱点,实施定点突破。

在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大前提下,辩护律师没有对全部指控照单全收,而是对10起指控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和法律分析。最终,将辩护火力集中于第10起指控(被害人孙某某,金额9.8万元)。围绕该起事实,辩护律师可能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论证:

主观明知与共同故意存疑:论证梁某某对该起诈骗是否事先知情、事中参与、事后分赃的证据链条薄弱,难以形成唯一、排他的结论。

客观行为关联性不足:现有证据可能仅能证明梁某某出现在相关环节(如运输),但无法证明其行为具有诈骗犯罪的目的性和功能性,与诈骗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不紧密。

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如通讯记录、资金流向、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在该起事实中指证梁某某的作用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通过将辩护意见集中于一点,以事实和证据说话,避免了“全面否认”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成功地说服合议庭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三、判决结果的深度剖析与策略价值

法院的最终判决完全印证了上述辩护策略的成功:

事实认定层面: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的8起犯罪事实核减为7起,涉案金额从112.3万元降至89.8万元。这一变动绝非简单的数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量刑的档次和起点。

量刑裁决层面: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采纳了关于从犯地位、部分事实不清等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建议的十年有期徒刑,依法下调为八年。最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类案启示:本案清晰地展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辩护路径——“认罪认罚换取整体从宽空间,技术辩护争取额外减让幅度”。这对于涉案事实多、证据情况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它说明,即使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律师的专业审查和有力辩护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越一般认罪认罚幅度的更优结果。

四、延伸思考: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工作要点

1. 吃透案情,分级处理:对多起犯罪事实进行证据强度和法律风险分级,区分“必须守住的底线”、“可以争取的空间”和“应当攻击的弱点”。

2. 协同当事人,统一立场:确保当事人理解并配合“整体认罪、局部争议”的策略,保持诉讼过程中态度的一致性。

3. 善用法律工具:熟练运用关于从犯、犯罪金额认定、证据规则等法律规定,将辩护意见转化为法官易于采纳的法律语言。

4. 注重沟通艺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与公诉人、法官进行理性、专业的沟通,将辩护定位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而非单纯的对抗。

【案例】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4)陕05**刑初***

公诉机关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 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某某监狱解回再 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 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12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杨凌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1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1215日被刑事拘留,20241 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10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 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8月至20231月,被告人刘某某、 吴某某、梁某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快手 等app物色诈骗对象,以购买花椒为由对椒农实施诈骗。

12022818日至20228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 "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谎称购买花椒1000 斤并承诺货到付款,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 市,刘某某、吴某某在某某市将花椒出售销赃2万余元。经某某 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000斤花椒价值2.6万元。

2202297日至9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吴某某的照片在网上办理了名为"陈某某"的假身份证,刘某某以该虚假身份再次与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诱饵交易 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花椒后向 常某某支付了2.75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陈某某"的虚假身份与常某某联系,谎称再次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由吴某某在某某大岭山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万元,由梁某某收取该笔赃款。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花椒价值10.8万元。

32022925日至109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 梁某某从广州驾车至某某县城,为实施诈骗在网上花钱办理了名为"王小宏"(刘某某使用)、"赵小帅"(吴某某使用)、"李晓强"(梁某某使用)的假身份证,后由刘某某、梁某某驾车至被害人常某某 家中当面实施诈骗。刘某某、梁某某以虚假身份向常某某订购花 椒11000斤,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现场支付4万元定金。 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转运至某某市华南城交易广 场,由吴某某将花椒出售销赃35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的11000斤花椒价值30.9万元。

420221014日至11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等人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8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 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23万元的花椒款。后刘某某再次以 "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订购9000斤花椒, 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先支付3万元定金。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 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20余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涉案的9000斤花椒价值25.2万元。

520221016日至1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鸣杰"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以诱饵交 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95万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鸣杰"的虚假身份 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购买6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由刘某某转运至某某并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 花椒出售销赃12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6000 斤花椒价值17.1万元。

620221019日至11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乾"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诱饵交 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朱某某支付了2500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乾"的虚假身份 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3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6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 的3000斤花椒价值8.7万元。

720221029日至11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 诱饵交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6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 后向朱某某支付了1.44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 的虚假身份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7500斤花椒,刘某某收到 花椒后,将该批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 场将花椒出售销赃15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 7500斤花椒价值19万元。

820221218日至202315日,被告人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2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 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4500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刘某某、 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5.1万元。

920221228日至2023111日,被告人刘某某 以"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 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 2500 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 "王某某"身份信息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约 定花椒总价4.7万元,刘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 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4.7万元。

10202314日至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小阳"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谎称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 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 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6万余元。经某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的该4000斤花椒价值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市公安局退赃10.075万元, 其中9.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 人吴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某参与了第2345689 起犯罪事实,犯罪数额89.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由被告人刘某某联络其余二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 伙实施诈骗,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系 主犯,其余二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参与了部分 事实,但其作为主犯,应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其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 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 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吴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 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 指控的犯罪没有被判决,故应对其本案指控的犯罪作出判决,把 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 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综上,经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对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三人的 违法所得,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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