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7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之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37.3万元被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该案也是本律师进行辩护的,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这次案发是因为漏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及8起合同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112.3万元,辩护律师采取的策略是一方面同意认罪认罚,让整体案件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律师对本案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几起案件进行技巧性辩护,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争取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某参与7起犯罪事实,将第10起案件剔除,犯罪数额降至89.8万元,并将检察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判定为八年,与之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能够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4)陕05**刑初***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 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 *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某某监狱解回再 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 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 *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杨凌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 *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 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 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 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 吴某某、梁某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快手 等app物色诈骗对象,以购买花椒为由对椒农实施诈骗。
1、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 "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谎称购买花椒1000 斤并承诺货到付款,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 市,刘某某、吴某某在某某市将花椒出售销赃2万余元。经某某 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000斤花椒价值2.6万元。
2、2022年9月7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吴某某的照片在网上办理了名为"陈某某"的假身份证,刘某某以该虚假身份再次与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诱饵交易 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花椒后向 常某某支付了2.75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陈某某"的虚假身份与常某某联系,谎称再次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由吴某某在某某大岭山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万元,由梁某某收取该笔赃款。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花椒价值10.8万元。
3、2022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 梁某某从广州驾车至某某县城,为实施诈骗在网上花钱办理了名为"王小宏"(刘某某使用)、"赵小帅"(吴某某使用)、"李晓强"(梁某某使用)的假身份证,后由刘某某、梁某某驾车至被害人常某某 家中当面实施诈骗。刘某某、梁某某以虚假身份向常某某订购花 椒11000斤,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现场支付4万元定金。 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转运至某某市华南城交易广 场,由吴某某将花椒出售销赃35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的11000斤花椒价值30.9万元。
4、2022年10月14日至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等人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8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 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23万元的花椒款。后刘某某再次以 "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订购9000斤花椒, 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先支付3万元定金。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 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20余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涉案的9000斤花椒价值25.2万元。
5、2022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鸣杰"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以诱饵交 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95万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鸣杰"的虚假身份 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购买6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由刘某某转运至某某并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 花椒出售销赃12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6000 斤花椒价值17.1万元。
6、2022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乾"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诱饵交 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朱某某支付了2500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乾"的虚假身份 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3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6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 的3000斤花椒价值8.7万元。
7、2022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 诱饵交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6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 后向朱某某支付了1.44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 的虚假身份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7500斤花椒,刘某某收到 花椒后,将该批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 场将花椒出售销赃15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 7500斤花椒价值19万元。
8、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5日,被告人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任,马新 军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2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 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4500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刘某某、 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5.1万元。
9、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 以"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 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 2500 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 "王某某"身份信息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约 定花椒总价4.7万元,刘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 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4.7万元。
10、2023年1月4日至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小阳" 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谎称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 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 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6万余元。经某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 定涉案的该4000斤花椒价值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市公安局退赃10.075万元, 其中9.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 人吴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某参与了第2、3、4、5、6、8、9 起犯罪事实,犯罪数额89.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由被告人刘某某联络其余二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 伙实施诈骗,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系 主犯,其余二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参与了部分 事实,但其作为主犯,应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其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 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 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吴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 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 指控的犯罪没有被判决,故应对其本案指控的犯罪作出判决,把 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 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综上,经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对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三人的 违法所得,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
杜凯律师在梁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采取了认罪认罚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技巧性辩护相结合的策略,成功使法院剔除了部分指控,将犯罪数额从112.3万元降至89.8万元,量刑从检察院建议的十年减为八年。这一辩护不仅为梁某某争取到了更轻的处罚,还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充分展现了杜凯律师高超的辩护技巧和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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