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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缓刑)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16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缓刑)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本案在侦查阶段给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定诈骗罪(诈骗罪定罪量刑要比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重),对此律师提出本案应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被最终采纳。对于给与被害人郭某某的退赃情况,被告人梁某某不但将自己的赃款全部退还,而且额外多退还了8.3万元,并且积极协调其他同案给受害人退赃,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本案的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中,公安部门认为被告梁某某参与其中存在销赃等情况,对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从案件相关证据方面进行分析,证明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结论,案件部分事实和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后检察院采纳以上意见,仅针对第一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再加上被告人梁某某符合自首、从犯、初犯等情节,而且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裁决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本案犯罪数额37.3万元能判处缓刑对于其他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

某某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03**刑初**

公诉机关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公民身份号码6****************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系某某某某***号。2023***刘某某前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投案自首,并于20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日以合同诈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公民身份号码6*****************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系某某省定**某某***号。20******日被抓获归案并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日被刑事拘留;2023***日因涉嫌诈骗罪再次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传唤接受讯问;2023***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公民身份号码6******************,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系某某某某***号。2023年***梁某某前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自首,并于2023年*****时至*****时因涉嫌诈骗罪接受讯问,2023年***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梁某某,同日梁某某被释放并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未到庭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因经营的干货生意失败,产生以虚假身份骗取椒农花椒出售获利的想法,并联系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三人专门在快手等视频网络平台软件上物色边远地区诈骗对象。发现某某某某**镇椒农郭某某售卖花椒时,使用其从网上购买的1**********电话卡注册微信与郭某某联系,并从网上为三人办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唐某某冒充重庆籍"吴某某",梁某某冒充某某"田某",刘某某冒充某某"屈某",并将三张伪造的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某骗取其信任。
2022年***日晚三人在某某市一家足浴店内商量由梁某某刘某某配合扮演老板,帮唐某某多要货,利用交纳2万元定金诱使被害人尽可能多的发货,骗取椒农花椒后转卖获利。
2022年***日上午,唐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三人驾车至某某某某**镇花椒交易市场用虚假身份和郭某某商谈花椒订购事宜,唐某某现场交付郭某某2万元现金作为定金,骗取郭某某价值26.35万元的6500斤花椒干货。2022年10月初的一天,唐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22.2万元。
唐某某再次联系郭某某二次发货价值12.95万元的3700斤干花椒,并承诺郭某某到货后一次性结清货款。2022年10月中旬一天,唐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11万元左右。
被害人郭某某在发货后多次催促唐某某结清货款未果,刘某某担心郭某某手机内有保存的聊天记录,遂提议销毁郭某某手机。2022年****唐某某梁某某某某郭某某见面,在某某****国际KTV包厢内唐某某郭某某上厕所之际将郭某某的手机掰坏,后被郭某某发现并将唐某某控制并报警,梁某某逃脱。
2.20****月某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想继续以虚假身份骗取椒农花椒出售获利,遂通过"快手"视频网络平台发现被害人程小某发布的花椒销售视频信息后,决定对其实施诈骗。刘某某使用非实名手机卡注册"某某商贸"和"某某调味品批发中心"的虚假身份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程小某微信,并使用"惠某"和"方某某"的虚假身份,编造其在某某做香料生意骗取程小某信任,并先后三次向程小某谎称要订购花椒干货,承诺货到付款。后程小某2022年12月**日、12月**日和2023年**日分三次在某某某某区和某某某某物流园通过物流方式向刘某某提供的某某某某市和某某某某市等地址邮寄价值15.75万元的花椒干货4000斤。刘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13.6万元。
3.2022年****日,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通过"快手"视频网络平台物色诈骗对象。在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发布的花椒销售视频信息后,刘某某使用非实名手机卡和注册的名为"某某配送中心"的虚假微信号添加被害人蒋某某微信,使用"方某某"的虚假身份骗取其信任,谎称订购花椒,承诺货到付款。2022年****日被害人蒋某某通过物流向刘某某提供的某某某某市的地址邮寄价值4.725万元的花椒干货11包1260斤。刘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5.1万元。
2023年**日,刘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蒋某某商议购买花椒3000斤。后蒋某某刘某某提供的地址邮寄价值9.8282万元的花椒干货21包2520斤。发货后因蒋某某刘某某起疑并及时告知物流公司更换取货电话,刘某某提赃未遂。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57.775万元,另有9.8282万元未遂;被告人唐某某梁某某犯罪数额37.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郭某某37.3万元,被使用非实名手机卡注册"某某商贸"和"某某调味品批发中心"的虚假身份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程小某微信,并使用"惠某"和"方某某"的虚假身份,编造其在某某做香料生意骗取程小某信任,并先后三次向程小某谎称要订购花椒干货,承诺货到付款。后程小某2022年12月27日、12月28日和2023年1月5日分三次在某某某某区和某某某某物流园通过物流方式向刘某某提供的某某某某市和某某某某市等地址邮寄价值15.75万元的花椒干货4000斤。刘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13.6万元。
3.2022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通过"快手"视频网络平台物色诈骗对象。在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发布的花椒销售视频信息后,刘某某使用非实名手机卡和注册的名为"某某配送中心"的虚假微信号添加被害人蒋某某微信,使用"方某某"的虚假身份骗取其信任,谎称订购花椒,承诺货到付款。2022年12月30日被害人蒋某某通过物流向刘某某提供的某某某某市的地址邮寄价值4.725万元的花椒干货11包1260斤。刘某某将收到的该批花椒干货出售销赃5.1万元。
2023年1月8日,刘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蒋某某商议购买花椒3000斤。后蒋某某刘某某提供的地址邮寄价值9.8282万元的花椒干货21包2520斤。发货后因蒋某某刘某某起疑并及时告知物流公司更换取货电话,刘某某提赃未遂。

......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57.775万元,另有9.8282万元未遂;被告人唐某某梁某某犯罪数额37.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郭某某37.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剩余20.475万元未赔付被害人程小某蒋某某。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告人刘某某剩余20.475万元未赔付被害人程小某蒋某某。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

......

陕西地区部分合同诈骗案件司法判例,认为涉案数额比唐某某涉案数额更大,情节更严重尚可获得缓刑,认罪认罚案件应同案同判对唐某某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唐某某在起诉书中指控第一起事实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且在得赃款33万余元后,分给刘某某梁某某7万元,其余大部分赃款均留给自己,被害人郭某某报警后,在梁某某的联系协商下,由唐某某的姐姐代唐某某赔偿给郭某某6万元,其退赔的金额较少,被害人均属以生产销售农作物为主的椒农,各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花椒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以上情形对被告人唐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某和其余被告人足额向被害人郭某某赔偿,得到谅解,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意见,符合规定,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书面辩护意见上提出的存在其他案情嫌疑的相关线索,建议辩护人向公诉机关、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继续侦查,本案无法评判。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杜凯认为被告人梁某某2022年8月的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案件中获得赃款7万元,事发后积极促成对被害人郭某某的赔偿,自己退赔13.3万元,并联系其他同案人员及其家属一起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认罪认罚,属于自首,属于初犯,希望对梁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在起诉中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属于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二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刘某某积极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18万元损失,梁某某积极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了13.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中,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第三起事实中有9.8282万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亲属又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及时退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O二七年二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另行裁定),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程小某经济损失十五万七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二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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