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欢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14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
2.判令被告自2019年10月19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被告于2017年7月左右在原告处借款现金45,000元,借款当时未书写借条,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张某于2017年7月1日向秦某借现金45,000元整,本人自愿立此借条,还清为止。”并在借条上复印张某身份证件。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故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认识后至2017年7月期间的经济往来,张某于2018年2月11日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借到秦某现金45,000元,是张某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当根据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秦某可随时要求张某偿还,故秦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秦某与张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秦某2019年10月19日向张某主张还款,张某承诺在年底还款,故张某应向秦某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某偿还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被告张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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