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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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25 天速解离婚纠纷——房产赠与子女、抚养权分离共存的成功范例”

发布者:张瀚文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575人看过 举报

2026-01-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冯某(女,35 岁)与被告董某(男,36 岁)2007 年相识,2011 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安排及子女教育观念差异,矛盾逐年加剧。2025 年上半年起,二人分居;冯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子女均由其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过程

  1. 立案:2025 年 8 月 5 日收案,当日完成材料审查并立案。

  2. 送达与答辩:法院于 8 月 8 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被告 8 月 15 日提交答辩状,对离婚本身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出不同意见。

  3. 庭前准备:承办法官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方式、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法院决定优先适用调解程序。

  4. 调解阶段:

    • 8 月 22 日组织“背对背”调解,分别了解双方底线;

    • 8 月 29 日进行“面对面”调解,邀请双方律师及村社干部旁听,重点就子女成长环境、房产过户税费承担、补偿款支付期限等细节磋商;

    • 经过三轮协商,双方对子女随母生活但抚养权分开、房产赠与子女、补偿款 8 万元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

  5. 签署协议:8 月 30 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案件审结。

裁判结果(已脱敏)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两子女实际随原告生活;被告自 2025 年 9 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生活费 1000 元至其完成学业,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另行据实承担;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三、原告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补偿款 8 万元;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南部县某小区住宅一套(产权证号××××)归婚生子所有;符合过户条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五、案件受理费 600 元,由原告负担;
六、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1. 调解优先,降低冲突。法院准确识别婚姻矛盾已不可调和,及时引导双方理性协商,避免子女二次伤害。

  2. 子女利益最大化。抚养权“名分分开、生活统一”的折中方案,既兼顾子女稳定成长环境,又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监护与探视权利。

  3. 财产处置创新。将唯一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既解决双方分割争议,也提前完成财富传承,减少未来执行风险;同时设定 15 日协助过户义务,确保调解内容可执行。

  4. 补偿与期限对称。原告支付 8 万元补偿、被告承担后续教育医疗大额支出,体现“一次性补偿+持续投入”的平衡,符合双方经济能力。

  5. 程序高效。从立案到结案 25 天,调解笔录与文书当场制作、当场送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同类离婚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南部样本”。


个人简介:张瀚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南充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1511320********83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