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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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XX、方XX等与慈溪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XX、方XX、方X、方XX、方XX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674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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