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解除原告宁波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XX微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山西XX微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9408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以9408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山西XX微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