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叶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500元,并赔偿原告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叶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500元,并赔偿原告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