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手电筒一只、手套一副(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手电筒一只、手套一副(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