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