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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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288人看过 举报

2019-11-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将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二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顾孟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四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慈溪市律师行业知联会会员,瀛和律师机构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1330220********3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