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将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二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将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二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