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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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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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土地纠纷 |2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将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二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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