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波公牛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计1725.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波公牛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计1725.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