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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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某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XX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其已与杭州XX塑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杭州XX塑业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6元减半收取4323元(已预交7372元),由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宁波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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