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湘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1102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安,原某某银行合同制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1日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安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安及其辩护人林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安系原某某银行合同职工,因拖欠他人数额巨大的债务无法偿还,遂以能够承包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的装修改建工程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要被害人杨某某先帮其归还部分赌债,承诺其借款从以后的装修工程利润中扣除。2015年12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在零陵区天源娱乐城附近拿10万元现金帮刘某安归还赌债,被告人刘某安写了一张13万元(含之前借款3万元)的借条给杨某某。此外,被告人刘某安以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需购酒为名,要被害人杨某某在零陵区某某酒店为其购买10件湘窖酒支付共计17280元,承诺到单位报帐后归还,但被告人刘某安将酒款2.1万元从某某银行报帐支取后并未归还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夫妇经多方了解,某某银行装修工程从未承诺私自发包给被告人刘某安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安与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承诺在规定日期内归还余下欠款,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出具谅解书,截至2017年10月8日止,被告人刘某安已归还672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借条、协议、工程图纸、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尹某某、郑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安明知其无偿还能力,虚构能承包单位装修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1728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安归还了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安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