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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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州XX公司与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达州XX公司与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02民初1453号
原告:达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A,男,生于1975年,汉族,中专文化,达州XX制部经理,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社区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5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通江县城东XX,
委托代理人:A(系B之子),男,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通江县城东XX,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州XX公司与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州XX公司的委托理人A、B,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豪泺牌货车并挂靠在巴中市XX公司经营货车运输,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于2012年5月9日与巴中市XX签订了一份个人购车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并由原告作为保证人向被告在信用社的车贷提供融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做了详细的约定,后信用社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但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如数的向信用社支付每月的车贷款,原告作为该车贷的融资保证人,履行了连带保证义务,截止2015年4月2日,共计为被告代偿了车辆按揭款本金及利息74210.22元人民币,原告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清偿义务,但被告至今拒不清偿义务,造成原告损失,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偿款的清偿义务,但被告至今仍不履行,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74210.22元人民币;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的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部分不实,本案是抵押担保合同,债权人应先对抵押物行驶权利,但被告作为担保人先行代偿贷款,后又扣留车辆私自低价出卖,有损害被告利益的嫌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追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与巴中市XX签订了1份《个人购车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巴中市XX借款240000元,用于购买豪泺牌汽车,借款期限自2014年至2016年,实行分期按月还款,原告为保证被告按期还款,自愿作为被告的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签订后,巴中市XX向被告发放贷款240000元,被告购买了川YXXX号豪泺牌货运汽车一辆,挂靠在巴中市XX公司,进行了抵押登记,尔后,被告仅还按揭款3个月,未继续按月还款,2014年9月16日,原告将川YXXX汽车扣收,2015年5月2日,原告将川YXXX汽车以145000元的价款卖与案外人A,
同时查明,截止2015年4月2日,原告代被告清偿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2630.73元,扣减车款145000元,原告实际代被告清偿贷款77630.73元,现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提出了前述之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个人购车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还款凭证,车辆挂靠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巴中市XX签订的《个人购车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XX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致使原告为被告向中市巴州区XX代偿了贷款本息222630.73元,扣减车款145000元后,原告实际代被告清偿贷款77630.73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的贷款本息74210.22元及资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将川YXXX汽车卖与他人,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XX公司支付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74210.22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黎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A
刘亮,四川巴中宏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开始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