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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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李X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1902民初4848号

案件类型: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10-11

原告:李X

被告:四川巴中xx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代理律师:刘X,四川XX律师。

文书性质: 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李X飞四川巴中xx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简称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的《还房转移协议》合法有效。管委会因规划设计变更应将2006年9月8日与李XX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的C栋二单元五楼二号变更为龙舌坝还房楼A栋13楼E户型和13楼F型户型均为73.7平方米的两套小户型住房交给原告。该两套小房下差款按管委会超出面积处理意见由原告承担;2.请求判令管委会未按原告持有的提货单(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在拆迁后十八个月交房的约定未交房于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在未得到房屋使用靠租房居住的损失。管委会己支付给原告三万元租房居住的损失外,原告还支付租房居住的六万多元的损失费,管委会应承担并赔付给原告;3.判令管委会现预交房屋与原告持有提货单上房屋装修不符,管委会应将房屋装修补偿费与原告结算。4.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X飞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2.判令原告返还违法领取被告的拆迁款3万元及利息。3.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还房转移协议。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理由:(1)被答辩人(李X)2006年9月9日与答辩人(李X飞)签订的《还房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安置在龙舌坝三社的拆迁还房C栋2单元五楼2号砖砼房“因政府规划调整,本案的标的物客观上不存在,双方所签订的《还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且规划的调整是政府行为,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告无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出卖人李X飞未取得安置房预售许可证明(该标的物龙舌坝三社的拆迁还房C栋2单元五楼2号砖砼房尚未修建,根本不存在),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原告(李X)在本案中所有请求均无法可依。(2)原告诉求“管委会因规划设计变更应将2006年9月8日与李XX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的C栋二单元五楼二号变更为龙舌坝A幢13楼E户型和13楼F型均为73.7平方米的两套小户型住房交给原告”于法无据,因双方从未经过协商,更谈不上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变更协议或变更合同,故原告请求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本案中,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本案卖方李X飞、买方李X)双方并未达成协商一致,更没有签订任何变更协议或变更合同,因此,被答辩人(李X)无权直接向拆迁人(管委会)要求交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更谈不上存在逾期交房损失(或原告租房居住的损失)或装修补偿费。如管委会私自与原告达成协议将被告享有的拆迁还房或拆迁安置过渡费交付原告,从而损害被告权益,答辩人(李X飞)将追究管委会责任。(3)答辩人(李X飞)巴州区巴州XX3社居住房,是为支持巴州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被四川巴中xx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拆迁,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费的主体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是政策性补贴,具有人身依附性,仅指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管委会)支付的拆迁安置过渡费理应由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李X飞)享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判决),原告根本无权享有。而在过渡期间,原告使用不正当的途径,非法领取了被征收人(李X飞)的拆迁安置过渡费3万元,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构成了非法侵占罪,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3万元本金及其同期贷款资金利息。(4)原告所提供的《申请》复印件有原告私自增加的内容,不是被告真实意图表现,原告所提供的《申请》复印件上所盖的章属伪造,不具有合法性,理应追究刑事责任。(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还房转让协议》无法预见本协议标的物不存在,且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无效的《还房转让协议》以避免后续无休止的重复无效诉讼。(6)本案诉讼系重复诉讼,本案诉讼请求已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125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7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327号作出了终审判决。

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辩称,1.我方与原告未签订任何拆迁还房协议,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本案中原告起诉我方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履行不能,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诉称的2006年在协议中的批注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原告并未单独起诉与李XX的拆迁协议的效力,故该批注不发生合同相对性效力。3.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多次起诉均裁定驳回,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飞曾用名为李XX。2006年8月20日,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为甲方与被告李X飞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一、旧房拆迁及补偿。(一)此次拆迁范围内拆乙方土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12.238㎡,计补偿费78528.06元,附属设施16项,计补偿费6871.22元,以上各项共计补偿乙方85399.28元。(二)住房拆除后,甲方按巴府发【200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付给以下费用:1.甲方按乙方合法建筑面积以1.5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安置补助费477.53元。如甲方提前交房则按同标准扣减。如超出18个月,按文件规定增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新房交付使用为止。2.甲方核实乙方原居住在该房内的正住户口,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300元。(三)以上一、二项实际向乙方补偿86176.81元。二、住房、门市安置及费用。……。三、以上两条款双方相互扣减后,实际向乙方补偿86176.81元。四、甲方安置还房的标准:客厅为普通地面砖,其余的豆石地面,外墙为清水墙涂料,内墙除卫生间贴1.5米高的瓷砖,室内封面为普通涂料,明设电线,每室一灯,水电双通,关门上锁。营业门市为豆石地坪,按国家规范设置日光吊灯……。五、六、七、……”。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在协议尾部甲方处加盖印章,被告李X飞在乙方处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李X飞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还房转移协议》的效力,已在(2020)川19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确认,该判决系生效判决,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交付变更后的龙舌坝还房A栋13楼E型和13楼F型户型两套小户型住房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向其交付房屋的主要依据为: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向其出具了结算单,并支付了部分费用,说明二被告已经认可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向其交付龙舌坝还房A栋13楼E型和13楼F型房屋。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06年9月9日,原告李X为甲方与被告李X飞为乙方签订《房屋转移协议》,约定由被告李X飞将原老房征收后产权调换所取得的龙舌坝三社C栋二单XX二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后因规划变更,2012年5月21日,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与被告李X飞针对产权调换的面积、位置达成《还房安置变更协议》,将原安置给被告李X飞5楼342.85㎡的还房,变更安置在龙舌坝三组统建还房A幢(临巴中中XX支干道)13楼E、F户型,14楼E、F户型,15楼E户型共5套,面积370.50㎡。从上述变更协议可以证明,被告李X飞与原告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并未修建,新变更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信息均发生了变化。就现有证据看,原告与被告李X飞并未就新变更安置的房屋另行达成约定。关于结算单的效力问题:1.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并未在该结算单中盖章;2.庭审中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3.因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在未经被告李X飞同意或委托的情况下,其不具有将被告李X飞的房屋向原告交付的权利和义务。故原告以结算单为由要求被告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向其交付房屋,证据不足。同时,因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转移合同》并未载明房屋的具体面积,原告主张为120平方,被告主张为110平方,故原告主张交付的两套房屋超出多少面积并不明确。且被告李X飞接受产权调换的房屋共计5套,5套如何具体划分也未明确,故原告的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刘亮,四川巴中宏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开始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2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