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生于1971年12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系死者A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生于1994年9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系死者A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生于1937年10月23日,汉族,A,系死者A之母, 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A,男,生于1992年5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B、C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34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B,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及诉讼代理人D,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A、王某某、B、C,由巴州区XX向XX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州区清江镇文昌XX时,因A操作不当,致该车侧翻,造成A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二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A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76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A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A、王某某、B、C无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鉴定,A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A被送往巴中市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垫付殡葬服务费5395元,川FXXX号摩托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22日0时起至2017年2月21日24时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死者A的户籍其土地已被政府征用,系失地农民,死者A与其妻子B婚后生育一子C,现已成年,附带民事原告A有三女一子, 原判认为,被告人A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告人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轮摩托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巴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死者A系车上乘坐人员,该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死者A系失地农民,且长期在城市务工,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确定为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52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096.25元、处理事故的误工费72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共1000元,合计人民币575149.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的规定,该诉请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殡葬服务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由被告人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B、C、D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5149.25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上诉称,一审对其刑事部分量刑畸重,鲜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以前表现一直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请求减轻刑事处罚,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搭乘人及劝酒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XX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请求改判,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A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赔偿,未取得谅解,建议综合全案予以判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所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应按城镇标准赔偿,事故发生后,A未给予任何赔偿, 原审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害人A系车上人员,依法公司不应赔偿交强险理赔款,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鲜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来源, 2.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A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A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勘查现场,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扣留了A的机动车驾驶证, 6.鲜某某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鲜某某所有,A具有驾驶资格,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A、死者B的身份信息,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报案记录,证明三轮摩托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故事强制保险, 9.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鉴定文书等,证明事故发生后,从被告人A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5.7mg/100ml, 10.鉴定意见书,证明:(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2.3条和7.2.7条相关要求, 11.(巴州)公(物)鉴(尸检)字[2016]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A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死亡, 12.(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6]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证明A本次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13.巴公交认字[2016]第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A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A、王某某、B、C无责任, 1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的身份信息, 15.结婚证复印件,证明A与B夫妻, 16.发票一张,证明A死亡后,开支了殡葬服务费5395元, 17.仁寿县XX及仁寿县视高镇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占地拆迁补偿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明细登记表及付款表,证明(1)A生育的子女情况;(2)死者B一家系2007年当地拆迁户,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用,系失地农民,A长期在外务工, 18.证人A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3日下午2点多,鲜某某、A、B要去XX打牌,他和A到XX去买菜,他、A、B、C就乘坐鲜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工地往XX方向行驶,由于下了雨,路面是湿的,在急转弯时车子侧翻了,A躺在地上没动,他看到A头部和耳朵在流血,A报了警,一会儿警察和医生就来了,医生给A检查后就摇头,估计A没救了, 19.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3日上午一直下雨,中午,他、鲜某某、A和砖厂的人一共六七个人一起吃饭并喝了白酒,他、鲜某某、A每人大概喝了三四两白酒,下午一两点回到租赁站,A说活路做不完,干脆到XX上去打牌,A、B去XX买菜,鲜某某驾驶他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搭乘4人到XX,大概行驶了几公里路,在一个路口右转弯时,车子突然侧翻了,他看到A躺在地上抽搐,头部在流血,A报了警,后警察和医生先后来了,医生给A检查后,说不行了, 20.证人A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3日中午他和A、B、C搭乘鲜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XX,当行驶至一个右转弯时,车子突然侧翻了,他看到A躺在地上没动,只有肚皮在动,头部流了很多血,一会儿肚皮也没动了,A、王某某、B是租赁站的,A偶尔在租赁站做临工,冷某某是中交建筑公司的, 21.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3日上午9点多,他与A、B三人在XX工地上一共喝了两大瓶雪花啤酒(没喝完),中午,三人又到新民XX厂食堂和砖厂的人一起吃饭,七八个人一共喝了两瓶一斤装的白酒(没喝完),他喝了一纸杯,大概14时50分,A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王某某、A、刘某某、B,由巴州区XX(新民XX厂)工地出发,准备到XX街上去打麻将,当车行驶至清江工业园十字路口右转时,车子突然向左侧翻,发生了交通事故,A当场死亡,他拨打了报警电话,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车辆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A上诉称,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以前表现良好的量刑情节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一致,据此,A认为原判对其刑事处罚畸重,本院认为,原判综合A的犯罪性质、自首、危害后果及赔偿、谅解等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A上诉认为,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经查,被害人属于失地农民,案发时在外务工,有当地村社、乡镇予以证实,赔偿标准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认为本案赔偿还有其他责任主体,经查,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其车上人员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应依法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故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任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